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8月15日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2019年8月20日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年8月15日经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经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科研所录取通知书,按照科研所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来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凭有关证明向科技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最长可延期2周。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在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科技管理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因疾病、创业、出国留学等其他原因不能到科研所委托学校学习,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科技管理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最多1年)。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先到科技管理处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的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科技管理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科技管理处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含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的验查);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所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科技管理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所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科研所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体检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科技管理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所),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所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科技管理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必要时由科研所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科技管理处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取得科研所学籍后,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4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后3个月内复查不合格者;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四)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道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六)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所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学生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期限内到科技管理处办理注册手续,进行注册。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科技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延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获批后,最长可延期2周。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三)每学年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未经科研所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不予注册。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方可注册。

  (五)科研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六)科技管理处逐一核实学生情况,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逾期2周者由科技管理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形,科技管理处注销其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的第1学期,科技管理处按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对报到新生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学生予以标注。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科技管理处将在每学年第1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学生的变动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登陆学信网实名注册账户,并查询、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三章 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科研所只招收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3年。

  第十五条 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在学习年限期满前向科技管理处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长年限以1学期(1学年2个学期)为单位。各专业在基本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最长延长2学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科研所不接受学生提前毕业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应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前向科技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报所领导审批。延长学习年限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科研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住宿。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在委托培养学校学习规定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委托培养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按照委托培养学校的课程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和学分计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分按照培养学校教学计划学时计算,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来所后需要参加科技管理处组织的专业课、特色课和精品课程的学习,每次课算1个学分,学生原则上需再修10个学分方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的培养计划。在委托培养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正式选课手续。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委托培养学校研究生处以及科技管理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考查中发生违反考试(查)纪律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该科目的考试(查)成绩记录零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由委托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因病请假需要有校医院证明。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科研所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科研所及委托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国(境)内外访学、游学、实习等所获得的学分(成绩),经科技管理处审核认定,报所领导审批同意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更换导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更换导师:

  (一)导师工作调动,不再继续担任导师;

  (二)导师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三)其他原因。

  更换导师须本人申请,经转出、接受导师和导师所在研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由转出导师所在研究中心上报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科研所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由学生申请,说明理由,经科技管理处审核,报所领导审批后准予休学。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经科研所批准最长可2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学习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或其他原因缺课时数超过一学期总课时数1/3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科技管理处认定必须休学的;

  (三)因创业、留学等其他原因,个人申请已经科研所批准的;

  (四)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导师签署意见,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备案,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休学手续,科研所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科技管理处执行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所)。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科研所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学籍。

  (二)不享受在校(所)学生的待遇。

  (三)年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

  (四)学生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在校(所)学生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户口不作变更。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复学手续

  (一)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期结束前,向科技管理处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科技管理处审核、报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者,须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经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否则,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按第十条办理注册,参与教学活动。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参加教学活动。

  (四)复学学生视具体情况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已婚学生在学期间若要生育者,建议其休学。若不愿休学者,因在校(所)上课学习等所引起的健康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科研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怀孕、生育而耽误的课程,需要重修。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科研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科研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经审查不合者;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患有疾病或伤残不能继续在所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委托学校或科研所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逾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并经科研所同意者。

  以上情况由科技管理处查实认证,经科技管理处、所领导批准后,该研究生即须退学。退学处理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研究生退学由委托培养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且完成或部分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科研所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定向、委托生,退回原单位;

  (三)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科研所报北京市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其原籍身份内就业;在科研所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其他学生,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五)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医疗等在校(所)的一切待遇;

  (六)对学生的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须由科技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科技管理处出具退学意见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对已离所的学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利用所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公示,公示1周后即视为送达;

  (七)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委托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在2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科研所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科研所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完成毕业论文修改,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和科技管理处同意后可再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收回原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学生,科研所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每年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当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所手续,自规定离所之日起自动取消学籍。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最迟要在规定期限之后两周内办完。研究生毕业(或结业、肄业)前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法规、学校(所)纪律或严重学术道德问题者,按照科研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科研所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学生在学习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须在学历、学位证书制作、注册之前提出申请,科技管理处进行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科研所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科研所应依法撤销,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科研所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科研所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科研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委托学校、科研所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委托学校和科研所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科研所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科研所规定的时间离校(所),档案由科研所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科研所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019年8月20日